应学院邀请,2019年4月27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柳经纬教授在我校逸夫科学馆报告厅举行了一场题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会。报告会由我院脱剑锋副教授主持,我校师生和在兰其他高校部分学生以及法律实务界的法官、仲裁员、律师等2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柳经纬教授的报告聚焦当前立法热点民法典的制定,专门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成功与不足进行了深入解读。报告会的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一、合同编的调整对象。报告指出,在民法总则对民法调整对象已经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分则各编没有必要再分别规定调整对象,而且,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调整对象的规定不够准确,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二、合同编的法律适用条款。合同编的法律适用条款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合同编的扩张适用,合同编可以扩张适用于身份合同、无名合同、法定之债等,但要考虑性质和限度问题;其二,合同编对总则编的适用,认为总则编作为对分则各编的“提取公因式”的产物,应该当然适用于包括合同编在内的分则各编,无需逐条援引。三、合同编与债的体系。认为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将债权总则的一些类容规定在合同编,在体系结构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债权总则的好多制度是缺失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四、非合意合同的地位问题。认为非合意合同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强制缔约,包括单方强制与双方强制;其二,事实合同。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已经对非合意合同予以认可,立法上也应该予以涉及。五、赠与合同性质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基本照搬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系借鉴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产物,存在继受不准确的地方,特别是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六、违约与损害赔偿问题。认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违约之诉中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民法理论和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不符,有必要在合同编予以规定,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七、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例外。认为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关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实际上还存在诸如体育竞技、手术及手术并发症、医学临床试验、器官捐献等例外情形。
柳经纬教授的学术报告,聚焦当前立法热点问题,理论紧扣实践,内容充实,讲解生动,使我校师生和广大听众享受了一次难得的学术大餐。